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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侨回沈落户办理程序

时间:2016/5/16 撰稿人:admin 供稿部门:本站原创
 
一、落户条件
1、经市侨办确认符合华侨身份;
2、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,必须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方可申请;  
3、本人在拟定居地应有合法稳定的固定住所和生活保障; 
4、国外出生华侨投靠亲属,顺序为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、其他亲属。


二、所需材料  
1、填写《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》和《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》;
2、交验有效护照,并提供复印件(必要时候须提供旧护照);  
3、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签证,并提供复印件(需翻译、认证); 
4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《个人出入境记录》; 
5、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《注销户口证明》; 
6、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四张; 
7、自有房产的,应交验房产证并提供复印件;亲属房产的,需同时提供亲属房产证、户口本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,并请亲属亲自到场书写同意落户声明;  
8、稳定的生活保障证明(存款证明、工作证明或国内亲属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公证书等);   
9、原为农业户口、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,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(居)委会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,如参与本村利益分配,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。 
10、以上材料一式四份,由申请人提供。
 
三、办理流程及审批时限
1、华侨落户申请由市侨办侨政处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递交省侨办;
2、省侨办审批通过后,下发《华侨回辽定居证》,由华侨本人至市侨办领取;
3、华侨本人持《定居证》及个人有关材料至拟定居区公安分局办理落户登记。公安局具体要求及办理时限具体咨询各区公安分局。
 
四、办理地点
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B22窗口 咨询电话:83963782
主办:沈阳市外事(侨务)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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